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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社保+工作许可延期最新要求

来源: 作者:深圳中智-信息 时间:2026年09月01日 访问量:

  
  
招用外籍员工的企业注意啦!小智收到最新消息,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24年12月23日修订),深圳地区进一步加强外籍在华就业人员的社保参保、工作许可延期的监管审查。
  
  
一、外籍员工参保要求
  
【适用人群】
  
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参保要点】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务规范】
  
(1)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日内 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二、工作许可延期审查
    
最新要求,办理外籍工作者工作许可延期手续时,须同步 提交该外籍工作者 近一年社保缴纳证明(已达退休年龄的不用)。
  
(1)重点核验社保实际缴费月数,核对缴费时长与外籍员工在华任职周期是否匹配。如企业未为外籍人缴纳社保则需要补缴,未按要求提交参保证明或缴费月数不达标,将影响延期审批。
  
(2)若外籍员工存在社保险种免除情形,企业提交常规申报材料外,必须额外补充境外参保佐证材料:外籍工作者在境外对应免除险种的官方缴纳证明文件,文件需为境外正规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清晰体现险种类型、缴纳时段、参保主体等核心信息(需提供对应翻译件)。
  
  
三、企业常见合规问题
  
外籍员工社保审查、工作/居留许可管理进入常态化、精细化、严格化监管阶段。稍有疏漏,便会引发社保补缴、延期失败、用工违规等多重风险。企业常见问题如下:
  
(1)滞后参保:未在就业证件办结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出现逾期参保情况;
  
(2)社保断层:在职期间社保断缴,缴费时长与任职周期不一致;
  
(3)材料缺失:险种免除情形下,未按规范提交境外参保证明及翻译件;
  
(4)认知偏差:误以为工作许可延期无需核查社保,忽视法定参保义务。
  
  
四、外事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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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籍参保政策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1 年 9 月 6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公布,2024 年 12 月 23 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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