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公积金新规9月20日实施,企业违规最高罚款30万

来源: 作者:深圳中智-运维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访问量:

  
  
国务院于 8 月 18 日公布第 844 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新规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 7 年再次大修,核心方向是 放宽提取场景、提升办事效率、大幅加重违法成本、打通全国通办、覆盖灵活就业人群。
  

640_看图王.web

政策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8/content_7078477.htm
  
  
企业、职工相关重要内容
  
1、公积金提取门槛大降,可用场景新增 2 类
  
(1.1)租房提取彻底放宽:不再要求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只要支付房租就能提取;
  
(1.2)新增两类法定提取场景: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情形从 6 类扩充到 9 类;
  
(1.3)办事效率提速:提取申请 3 日内必须出结果,贷款申请 10 日内必须答复,流程比原来大幅缩短。
  
  
2、缴存规则明确上下限,企业财务处理更清晰
  
(2.1)缴存比例下限仍为 5%,同时明确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由国家统一划定上限,地方在范围内制定本地标准;
  
(2.2)明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可按规定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正常税前列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全国通办落地,异地业务不用两地跑
  
(3.1)要求公积金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异地账户转移接续、异地公积金贷款均可便捷办理,企业 HR 处理异地员工公积金业务的成本会明显降低。
  
  
4、监管全面升级,违法成本暴涨 6 倍
  
(4.1)企业不办公积金缴存登记、不给员工开户的罚款从原来的 1 万 -5 万元直接提升到 5 万-30 万元,最高处罚额度翻了 6 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2)正式建立公积金信用制度,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违规不仅要交罚款,还会留下信用污点,影响招投标、融资等经营活动;
  
(4.3)明确个人骗提骗贷的处罚:骗提公积金的,3 年内不能提取也不能用公积金贷款;骗贷的,5 年内不能提取也不能贷款。
  
  
5、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不强制企业承担
  
(5.1)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公积金并享受对应政策,不属于强制缴存范围,企业无需为这类人员强制缴纳。
  
  
6、其他管理层面调整
  
(6.1)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直接由国务院决定,调整机制更灵活;
   
(6.2)公积金资金可投资范围从国债扩大到政策性金融债,增值收益可用于公租房建设运维、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公共支出;
  
(6.3)主管部门名称统一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银保监机构正式参与监管。
  
  
企业合规要求与注意事项
  
1、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最高罚 30 万
  
这是本次处罚提额最严厉的条款,也是企业最高发的违规行为,必须优先落实
  
(1.1)新企业按时开户: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登记完成后20日内,为所有在职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1.2)入离职同步更新账户: 新录用职工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 转移手续。离职职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3)入离职同步更新账户: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需在 30 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办结后 20 日内完成职工账户的转移或封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2、缴存比例与金额:守住上下限,按时足额缴
  
(2.1)比例不能越界: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5%,也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严格执行当地公积金管委会获批的标准,不得私自降低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2)按月足额汇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必须将单位缴存部分 + 代扣的职工个人部分,一并汇缴到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漏缴。逾期不缴的,公积金中心可责令限期补缴,拒不执行的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3)困难企业降缴需走正规流程: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如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必须先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再报公积金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不得私自停缴、降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提取与贷款:严禁协助造假,避免信用牵连
  
(3.1)提取范围放宽后,员工提取需求会增加,但 企业绝对不能协助员工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提取/贷款事由。虽然骗提骗贷的直接处罚针对个人,但企业参与造假会被记入公积金信用档案,直接影响企业整体信用评级。
  
(3.2)如员工提取需要企业配合出具真实证明材料,应及时处理,保障员工正常权益。
  
  
4、信用与监督:违规影响长远,多维度受监督
  
(4.1)信用惩戒代价远超罚款:公积金违规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企业的缴存违规行为会形成全国可查的信用污点,可能联动影响企业招投标、银行融资、资质办理、政府采购等多项经营业务。
  
(4.2)监督渠道更多:除了公积金中心的常态化督促,职工个人也有权监督、举报企业的公积金违规行为,企业被投诉核查的概率显著提升。
  
(4.3)监管部门开展检查、核查时,企业需配合提供真实的缴存资料,不得隐瞒、造假。
  
  
5、企业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5.1)厘清强制缴存范围:全日制在职职工属于强制缴存范围;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为自愿缴存,企业无需强制缴纳,但需准确界定用工性质,避免被认定为 “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2)用好全国通办便利:依托全国互认的数字化系统,异地员工的公积金转移、异地贷款均可线上办理,可优化 HR 办事流程,降低线下沟通成本。
  
(5.3)提前完成自查整改:新规 9 月 20 日正式施行,建议企业提前开展公积金合规自查,重点核查:是否完成缴存登记、是否存在漏缴少缴、缴存比例是否合规、入离职账户手续是否及时等,在新规落地前完成整改,避免踩高额罚款红线。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31楼 邮编:518027
总机:0755-83323640 邮箱:server@szciic.com
版权所有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粤ICP备12069883号 隐私政策 历史条款 公众号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