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各地均已进入了夏季高温时期,“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规定、2026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是广大企业和劳动者都比较关心的话题。
小智结合人社部《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对高温天气用工热点问题做了汇总整理:
一、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 37℃ 以上、40℃ 以下 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 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以上、37℃ 以下 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在气温和工作时间上跟全国规定有一些差异。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 39℃ 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 37℃ 以上至 39℃ 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12 时至 16 时 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以上至 37℃ 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 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 35℃ 的(不含 35℃ ),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二、2026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1、广东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 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 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2、广东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按照深圳人社官网 2025 年发布的内容: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是 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每年6月至10月发放。
从6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动者可以 连续5个月领取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市人社局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3、2026 全国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对照表:大家可以根据政策文件号,搜索自己所在地区的高温津贴相关政策规定。其中黑龙江、青海、西藏三地并未出台地方政策,企业需遵守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三、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八条(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 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四、高温津贴政策答疑
问1:广东企业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问2: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旷工的,当月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答: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问3:劳动者临时安排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是否可以领取高温津贴?
答: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问4:非全日制劳动者、特殊工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有无高温津贴?
答: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问5:高温津贴与工资有什么关系?高温津贴从哪列支?
答: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6:企业高温津贴发放资料需要保存几年?发生纠纷由谁来举证?
答: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 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问7:上夜班、坐办公室的劳动者有高温津贴吗?
答:粤省事公众号明确,不管白班夜班,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劳动者就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有的室内工作场所尽管安装并开了空调,但温度还是高于33℃,企业也一样需要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问8:劳动者领取的高温津贴需要纳税吗?
答:粤省事公众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9: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可以扣工资吗?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10: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吗?
答:粤省事公众号明确,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 针对室内外高温作业的一线员工,是工资性质,需要现金支付,属于职工工资组成部分,具有法定支付义务;防暑降温费 针对是高温期所有职工,属于福利性质,不计入工资总额,通过现金支付或发放物品,无法定支付义务。
问11:发了清凉饮料,可以不发高温津贴吗?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 6 月至 10 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问12:广东 6 月至 10 月期间,天气凉爽还有高温津贴吗?
答: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露天,以及工作场所具体的环境温度,与当月是否有高温日等因素无关。简单来说,用人单位未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即便当月无高温日,天天下雨,也应按法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问13: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因高温中暑,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14:每月从事高温工作只有几小时,高温津贴应该按照小时折算发放吗?
答:广东省人社厅回复,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高温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最低折算单位是天。
问15:广东6月-10月某天最高气温未达35°C,这天是否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是否在每月300元基础上,按每天13.8元进行扣除呢?
答:广东省人社厅回复,根据《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从2021年6月1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10月。即每年6-10月期间,只要符合高温津贴发放范围的劳动者,都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问16:如当月23天,员工缺勤一天,计算方式是否按13.8元/天*实际出勤天数(22天)这样计算?
答:广东省人社厅回复,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但是折算后的高温津贴总金额,不超过按月发放的标准。
问17:我村从事户外保洁、劳务、治安工作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上级单位要求,经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发高温津贴,不通过、不表决不发,这合法吗?
答:广东省人社厅回复,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前无需经过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