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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苏 4 地人社:《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来源: 作者:深圳中智-信息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北京、天津、河北、江苏 4 地人社部门制定《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选用参考。(文末附 Word 文档下载链接)
  

江苏-1

京津冀-1

京津冀、江苏协议相似之处
  
1、正文十大核心章节
  
(1)协议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二选一;
  
(2)工作内容、地点与用工要求:单位需匹配超龄人员身体条件,禁止危险作业,劳动者需遵守规章制度、保密;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约定每日 / 每周工时,法定节假日休假、病假待遇规则;
  
(4)劳动报酬:四种薪资计发方式(固定月薪、计件、基薪 + 绩效、其他),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5)社会保险:核心围绕工伤保险、养老保险、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作出约定;
  
(6)劳动保护与职业防护:单位安全培训、配发劳保用品,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7)协议变更、解除、终止:书面变更、协商解除、提前通知解约、协议终止法定情形、离职交接结算;
  
(8)违约责任与补充约定: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预留空白填写双方特殊约定;
  
(9)争议处理:先协商调解;工资、工时、工伤类争议走劳动仲裁;其余纠纷直接起诉;
  
(10)其他附则:地方新规优先适用、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2、通用核心共性规则
  
(1)签订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签署规范:禁止代签,涂改需双方确认,合同双方各持原件;
  
(3)用工底线: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高危、有损身心健康作业,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4)争议解决统一逻辑:劳动保障类争议仲裁,普通民事争议法院诉讼;
  
协议终止、解除基础情形完全一致。
  
京津冀、江苏协议差异对比
  
1. 制定主体与适用地域
  
京津冀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人社部门联合制定,京津冀全域通用;
  
江苏版:江苏省人社厅单独制定,适用于江苏省内用人单位。
  
2. 工伤保险参保条款(第五条 第九条,核心差异)
  
京津冀版:直接明确甲方必须为乙方参保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无前置条件;
  
江苏版:设置过渡期规则,写明在国家统一超龄工伤保障办法出台前,依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 号)办理参保;国家新规落地后按国家文件执行,增加地方专项政策依据。
  
3. 政策适用附则(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
  
京津冀版:未尽事宜冲突时,按国家、京津冀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版:未尽事宜冲突时,按国家、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4. 电子签约细则(使用说明第五条)
  
京津冀版:仅简单说明电子签约需符合国家及本地规定,无细化要求;
  
江苏版:对电子合同增加详细约束:用人单位需保证电子协议生成、传递、存储符合《电子签名法》,保证文件完整、准确、不可篡改,细则更完善。
  
5. 政策法律引用细节
  
两份协议开篇法律依据文字基本一致,但江苏版工伤保险章节额外引用江苏省级专项规范性文件,京津冀版无地方专项工伤文件引用。
  
6. 地域配套口径差异(隐性条款)
  
最低工资标准:北京版要求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江苏版要求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江苏各地市标准不统一,表述适配省内多地区)。
  
关注公众号:中智深圳,后台回复:2677,下载 Word 版《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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